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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华律师又成功为当事人获适缓刑
发布时间:2015-11-30  |  浏览:1337

2015年11月24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李某从雨花台区看守所释放。李某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一审判决,历时10个多月,终于重获自由。
2014年至2015年,李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被其植入木马程序的鬼影攻击器等软件,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截止被抓获时,合计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500台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100台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对其判处的刑罚不得低于三年有期徒刑。
    经过我所张志华律师的不懈努力,从案件管辖权、到能否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到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等多方面为其进行高效辩护,最终李某获得了在其量刑幅度内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即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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