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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分析|检察官跨区出庭公诉,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8-10-25  |  浏览:1278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承办检察院也应随之改变。但在司法实践中,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为了方便办案等原因,经常会委托原承办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庭公诉。那么问题来了,检察院是否有权委托同级检察院支持公诉?检察院是否有权跨区行使公诉权?

我们认为,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无权委托其他检察院支持公诉,司法实践应当停止这一做法。

理由如下:

第一,于法无据。

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均没有授权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原公诉人担任现公诉人出席法庭。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本法规定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

第二,于法理无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规定,“检察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此,从法理上说,任何检察员的身份只有在其本级行政区域内才有效,超出行政区域的,必须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才能具有检察员身份,行使相应的职权。就此而言,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委托原公诉人担任现公诉人出席法庭缺乏法理依据。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否定了这一做法。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本院的检察官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出席第一审法庭。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委托原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员身份担任公诉人,出席第一审法庭。”但是,这一司法文件2015年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的理由是,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另外,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还是第427条规定的“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362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再规定“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委托原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员身份担任公诉人,出席第一审法庭”这一规定。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否认了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原公诉人担任现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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