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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大讲堂|马天保律师分享《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构成与反驳》主题课程
发布时间:2019-07-29  |  浏览:1304

      2019年7月17日,周三下午《中银大讲堂》由我所执行主任马天保带来主题为《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构成与反驳》专题课程,从表见代理制度的介绍、论证、反驳、案例以及实务中表见代理与其他规则的衔接等进行详细讲解,20余位律师参与学习。

     《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马天保律师通过系列案件分析、委托代理的表现形式、代理职务和职务行为的行为和区别等,深入分析在表见代理的反驳中的要点。

      马天保律师强调:表见代理案件,很难找到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例,一方面案件事实会呈现各种变化,另一方面不同相对人的主观认知也会不同。因此,在案件中主张表见代理,我们需要根据这一制度意义的指引,即静态利益与社会交易动态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去分析案件,另外,由哪一方承担潜在损失,更加符合公平原则,是判断表见代理能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并根据此,组织严密的证据主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且善意无过错”(代理原告)或主张“相对人明显存在过失且有恶意”(代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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