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家人的委托,指派马天保律师、张欢律师担任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辩护人。
该案是公安部督办案件,仅卷宗就多达19本,近4000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对卷宗详细了解、70余次的跨省会见、对资金走向认真梳理后认为:李某以公司名义或其个人名义对外集资,将集资款用于公司的经营、偿还银行贷款或借新还旧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单位犯罪;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构成个人犯罪的定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辩护人先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了10余份约5万字的法律意见书。同时,考虑到案件极有可能被人为干预,特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提交了加强案件监管的报告。
2017年5月27日、10月16日,一审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马天保律师通过集资主体、资金走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详细论证本案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上万字的辩护词。2017年12月7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犯罪),但认定的犯罪金额仅为115万元,占公诉机关指控的1.15亿元的1%。
一审判决后,虽然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就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此,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律师意见》。二审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12月29日,重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认为李某以公司名义吸收资金,且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及关联企业使用,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此一来,李某便不存在被集资参与人追讨2000余万元集资款的法律风险。
日前,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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